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已废止购买商品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一)商品房销售票据;(二)商品房购销合同;(三)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内容与房屋实际不符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