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立法听证规定/第三章 规章听证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举行。起草部门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形成前举行;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举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