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立法听证规定/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听证/第二节 听证会的准备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举行听证会:(一)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不足公告要求人数的半数的;(二)参加听证会代表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人数严重不对等的;(三)听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四)需要延期的其他情况。不再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