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不足公告要求人数的半数的;

(二)参加听证会代表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人数严重不对等的;

(三)听证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需要延期的其他情况。

不再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