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举行听证会应当确定一名听证主持人。

常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的,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为听证主持人。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的,其负责人为听证主持人;联合举行听证会的,由联合各方共同确定听证主持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