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举行听证会应当确定听证会组织机构。

常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的,主任会议指定的机构为听证会组织机构。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的,其办事机构为听证会组织机构;联合举行听证会的,由联合各方共同确定听证会组织机构。

常务委员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配合立法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