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