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八节 社区建设第四十条已修改依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强化居民委员会议事、监督、服务和纽带的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探索建立和完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相互配合和支持的体制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依法选举交叉任职,探索建立物业管理与居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居民自治模式。探索建立非户籍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制,保障非户籍居民平等参与社区自治和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