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第四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精神障碍患者参加与其身体、心理状况相适应的劳动的权利,但不得强迫其参加劳动。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生产劳动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