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精神障碍患者参加与其身体、心理状况相适应的劳动的权利,但不得强迫其参加劳动。

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生产劳动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