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曾患精神障碍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