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诊;(二)如实提供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相关资料;(三)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配合治疗;(四)妥善看护、照顾精神障碍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他人或者危害社会;(五)为精神障碍患者办理住院、出院手续;(六)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接受康复治疗、职业技能训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