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下列资格证书之一,并在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心理咨询部门实习一年,且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一)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二)取得心理治疗专业资格证书;(三)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证书。有关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