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心理卫生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支持开设公益性心理卫生服务热线。

心理卫生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对来访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

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公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