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