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