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山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隐患区内从事采矿、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