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国土保护和治理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