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国土保护和治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国土保护和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或者提出询问和质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