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破坏国土资源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