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五章 专项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森林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或者破坏林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