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五章 专项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加强用水管理,推进节约用水,控制用水总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消减地下水采用量,促进采补平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和保护,防止水体污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