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从事治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治理产生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