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成治理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其他治理责任人完成治理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经验收合格的,向治理责任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治理责任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治理责任人完成整改任务后,可以申请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依法委托治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