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综合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破坏的,依法承担治理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复存在的,由国土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治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