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共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尚未确权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保护主体、保护义务和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