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共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重大项目建设、园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