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重大项目建设、园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