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二章 编制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国土资源环境状况,国土保护和治理的目标、任务、措施等事项。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