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二章 编制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级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