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