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