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资料抄送劳动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