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资料抄送劳动行政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