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采取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