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五)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院前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