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