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机构第十六条已修改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