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机构第十五条已修改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