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派,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稽察特派员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