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被稽察单位对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