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开展稽察活动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暂停审批同类新项目:

(一)截留、挪用政府资金的;

(二)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三)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职责,造成项目建设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