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章 稽察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在处理结束后将稽察报告和处理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