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闸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一)进出闸室时抛锚的;(二)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三)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的;(四)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的;(五)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六)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七)影响船闸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