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