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闸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市依法保护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