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涉及航道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港航管理机构意见,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港航管理机构。在航道内挖砂、采(吸)砂、取土、取石的,应当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不得影响航行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