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适龄人数于年底前将第二年或者以后几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单位、乡、镇和街道。市级机关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安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