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每年10月底前应将次年履行植树义务公民的人数按以下规定报送上级绿化委员会: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报送,区县(自治县)属以下的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市级机关向市绿化委员会报送;

(二)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城镇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由居民委员会统计,向街道绿化领导小组报送;

(三)农村的公民,由村民委员会统计,向所在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报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