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应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因故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向市和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