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对无偿献血宣传、组织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连续两年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并组织发动本单位员工或者本辖区居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每次献血人数在五十人以上或者每次献血人数达到本单位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授予“深圳市无偿献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二)对连续五年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并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每年至少组织发动一次无偿献血活动,平均每次献血人数在五十人以上或者平均每次献血人数达到本单位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授予“深圳市无偿献血突出贡献集体”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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