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对无偿献血者给予表彰:

(一)金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一百次以上(含本数)者;

(二)银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七十次以上(含本数)、一百次以下者;

(三)铜奖,在本市累计无偿献血四十次以上(含本数)、七十次以下者。

前款所称“献血次数”是指实际捐献全血或者血液成分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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