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