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太原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景区、景点以及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它旅游消费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